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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当前出口管制执法的重点之一,是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多发的领域。行业内的整机企业、配件企业、软件企业以及经销商、贸易公司都应对出口管制合规予以高度重视。
2. 管制编码7A103.b对应的物项是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一项通用说明,由于该物项的描述不含技术规格或限制条件,则该物项包含其全部品种,即对自动驾驶仪本身不区分技术规格;但根据该清单的另一项通用说明,管制编码第3位为数字1的物项是指与能把500kg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km以上的完整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导弹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生产设施相关的物项,因此7A103.b管制的物项是与能把500kg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km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相关的所有自动驾驶仪。
3. 本案中被处罚的是贸易公司(而不是生产厂商),因为贸易公司是本案中的出口经营者。根据《出口管制法》等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就两用物项出口向国家商务部申请许可证,并在报关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按照销售金额和采购金额的差额计算)、罚款(金额上限为违法出口金额的10倍)等行政处罚;故意违法且达到起刑点(目前为数量在20万吨以上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走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 作为出口经营者,贸易公司负有判定出口货物是否为管制物项的义务。通常来说,贸易公司可以要求生产厂家出具书面声明,确认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相关信息,由贸易公司自身或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如果贸易公司(及生产厂家)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可以向国家商务部申请咨询。商务部将根据情况作出以下两种答复之一:(1)不属于管制物项,无需申请出口许可(但符合“全面管制”情形的除外);(2)属于管制物项,请依法依规申请出口许可。此外,如果商务部认为申请企业根据管制清单中的物项描述和指标能够明确判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则商务部会退回咨询申请。
5. 尽管本案中生产厂家并未被处罚,但生产厂家仍应对出口管制合规予以重视。首先,生产厂家对于同类货物可能也有出口业务,出口同类货物时需申请许可证。其次,即使生产厂家仅做国内销售,但如果客户并不是最终用户(例如像本案中的贸易公司),应当要求客户说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尤其是否会将货物出口)。如果客户拟将货物出口(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材料、配件等进行简单加工后出口),则生产厂家应要求客户出具合规承诺函或者在销售合同中纳入出口管制合规条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生产厂家应当对照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公告,提前判定公司的哪些种类、哪些规格的产品属于管制物项。对于无人机、石墨、稀土、机床、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更是如此。
6. 如果因为物项判定错误、管理流程缺陷或者个别人员过错等原因导致发生了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企业应当 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争取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论坛上,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2023—2024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表明,中国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大民用无人机出口国,在无人机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70%以上,成为全球第一大技术来源国。
据赛迪顾问智能装备产业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和2023年,中国民用无人机出口金额均为18亿美元左右。2024年1—10月,中国民用无人机出口总额达17.36亿美元。从1—10月出口额来看,2024年下半年月均出口额接近2亿美元,2024全年出口额有望突破20亿美元。此外,1—10月,中国民用无人机出口目的地排名前十的国家分别是荷兰、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英国、丹麦、阿联酋、加拿大、巴西和马来西亚。


